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未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生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在学说上又称为附随义务。它在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有因果关系
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对合同形成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①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后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③违法人格和尊严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2)《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①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②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项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可以定位侵权行为。
④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⑦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⑧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