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梁xx(男)身份证号:xxx21512,现居住地:珠海市xxx,联系电话:136xxxx
犯罪嫌疑人:
1、罗xx,(男)身份证号:440402xxx89175。
自称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华苑花园16栋402房。
联系电话:1866xxx67。
2、黄x玉,(女)身份证号:441423xxx163829。
自称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xx路57号16栋301房。
联系电话:1368xxx6418。
3、秦xx,(男,罗xx马仔),身份证号不详(重庆市人)。
自称居住地:珠海市夏湾xx路254号1号铺二层。
联系电话:13543xx61,0756-xx798。
举报具体线索:
本人举报黑恶非法发放高利贷团伙首脑-罗xx在拱北夏湾非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长期从事非法发放高利贷、地下钱庄、虚设珠海拱北xx得商行,利用银行POS机(至少举报人发现藏有至少3台)强迫他人刷卡套现,长期指示马仔秦xx(重庆人)威逼他人签订承诺还款书,及短信追债制造违约,指示职员黄x玉制造虚假诉讼,虚增债务,签订假借款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提起仲裁,并查封、冻结举报人全部房产、车辆、现金、银行卡,全部财产估值高达1000万元。
上述嫌疑人罗xx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罗xx、黄x玉、秦xx等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
举报人于2015年经老乡(姓名:钟求,男,湛江廉江市人,在珠海市xxx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联系电话:xxx999),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罗xx,罗xx在珠海市拱北夏湾侨光路254号1号铺开设金锭金融公司,私设立珠海市金锭律师事务所,(私自命名,2015年刻字贴在其公司入门正对面墙上),长期从事非法发放高利贷,押车贷款,供应赌资等业务。认识罗xx后,罗xx多次要求举报人将自有的所有房产、汽车抵押到其金锭金融公司贷款再向外发放高利贷,从中分成,现报案人三台车辆《机动车档案》书还被强制扣押在罗xx公司,后遭到报警人的妻子坚决反对,不服从罗xx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期间,罗xx已将报案人部分自有物业强迫抵押,开始套路借款,并且借一笔、计一笔利息,也采用砍头息方式借款!2018年2月5日,报案人夫妇在罗xx的马仔秦xx(重庆人)威逼下,在珠海拱北夏湾侨光路254号1号铺首层柜台处及暗房处分别签订两份借贷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为规避非法放贷风险,罗xx指示职员黄x玉(犯罪嫌疑人之二)作为债权人,报案人当时从未见过,也不认识黄x玉,黄x玉也不认识报警人,签订合同后黄x玉从未向报警人出借过任何款项,甚至双方从未电话等沟通过,完全不符合借贷常见规律。
为制造出借款项的虚假事实,2018年2月6日下午,罗xx与其公司职员黄xx(系罗xx业务人员,负责收取款项及办理抵押手续)及报案人妻子前往中国银行珠海口岸支行,当日下午16时19分及22分罗xx通过转账给报案人妻子中国银行账户115万元,当日16时53分在罗xx等人的威逼下,报案人妻子又将该笔115万元款项立即转账给了罗xx指定的黄艳婷的账户,(有银行监控可见全程)从而制造了已出借款办抵押的前提条件。之后,报警人在被威逼之下办理了市不动产抵押手续,罗xx的放贷行为明显属非法放贷的套路贷。
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罗xx不断通过马仔秦xx(电话:135xxx61)上门、电话、短信等形式威胁报案人,要求报案人立即偿还180万本金及每月2分利息,报案人被逼前往其放贷公司与罗xx、罗光明(罗xx父亲)协商沟通,甚至指示秦xx威胁报案人夫妇签订还款承诺书及按手指模,在报案人拒绝罗xx提出的非法还款要求之后,罗xx父子为达到高利贷获利的不法目的,2019年6月24日,竟指示黄x玉恶意提起仲裁,并于7月1日查封、冻结了报警人及妻子名下房屋3套,产权车位1套,汽车3辆,现金10余万元,银行卡6张(估值约1000万元),以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吞报案人合法财产之目的,黄x玉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诈骗等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举报人认为,根据《刑法》及法【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的文件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罗xx,有组织伙同相关马仔、职员长期开展非法放高利、地下钱庄、POS机套现、威胁讨债、虚假诉讼,已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私立律师事务所非法追债,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迄今,罗xx的非法放贷行为获取利益高达何止千万,恶霸危害社会一方,其行为足已构成犯罪。
故举报人特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迅速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将其活跃的黑恶势力一网打尽,以还社会安宁。
此 致
珠海市公安局
举报人:梁xx
二○一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