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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或交付物如何提存
来源: | 作者: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19-08-04 | 37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履行债务时通常不如想像中顺利,有的债务人会遇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类似情况,这时债务人是否无法完成债务的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仍然存在,关于上述问题,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遇到债权人拒绝受领等类似情况,并不意味着债务无法清偿,我国立法者考虑到了此问题,于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了提存制度。

       一、提存的条件

  (一)须有合法的提存事由发生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主要指债权人客观上可以受领但不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也包括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情况,债权人迟延受领,经债务人催告之后仍不接受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这里的下落不明主要指的是债权人无法确定,地址不详,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情况。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须有合法的提存人。提存人指的是对提存受领人附有履行义务的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和作为合同履行人的第三人
    (三)债务需要合法有效,并且提存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相同
  (四)标的物适合提存

  债务人要想将标的物提存,必须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提存的效力
  (一)产生在债务人(提存人)与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因为提存而消灭。
  2、提存产生的孳息由债权人享有。
  3、标的物提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提存机关造成的,由提存机关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债务人甲将一批货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若由于提存机关的重大过失即提存机关有过错,导致提存机关存放货物的地方发生火灾,致使这批货物毁损、灭失,那么就由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批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情况的发生,导致货物毁损、灭失,那么提存机关无需对损害承担责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二)产生在债权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成立利他的保管合同。
  2、提存机关有保管义务,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利。
  3、提存人在一定情况下可取回提存物。

  (三)产生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提存机关有通知义务、交付义务以及留置权。指出,提存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要及时通知提存受理人即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当债权人到提存机关提取标的物时,提存机关需要及时交付;债权人取走提存物时要交付一定的费用给提存机关作为保管费,在债权人不缴纳费用时,提存机关可以行使留置权。
   2、提存受理人有证明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以及受领权利。指出,提存受理人到提存机关领取被提存的标的物时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并且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提存机关的保管费,提存受领人有受领提存标的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有期限的,债权人自标的物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受领提存物的,将产生失去提存物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程序
  提存人应当填写申请表,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向提存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与所负债务的标的物一致,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提存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或予以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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