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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被滥用要说不
来源: | 作者:gdyl888 | 发布时间: 2019-09-14 | 19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此乃限制权力滥用、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犯的重要举措。


目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主要限制老赖权利。

二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

三是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铁路、民航“黑名单”系统,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


纵观这些黑名单体系,均是由司法、执法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所构建的。关键是,当前各个部门建立的信用“黑名单”,均有着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赋权或依据。而山东的这起事件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未说明其将涉事教师纳入了什么样的信用“黑名单”。


至少可以明确的是,其所纳入的“黑名单”并非当前所通行的几类“黑名单”,极有可能是自行创设的“黑名单”。那么,就很难说其所构建的“黑名单”体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要知道,信用“黑名单”主要存贮记录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单”相当于对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作出贬损及否定评价。


而且这种否定评价将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信贷、就业、出行等权利。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时,都应有法可依并遵循一定程序。地方主管部门无权利随意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信用评价关乎公民的名誉及其他权利,应谨慎而为。绝不能欠缺公共基础和法律授权,将信用体系当作什么都能装的筐,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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