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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
来源: | 作者:gdyl888 | 发布时间: 2019-08-31 | 37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个案件的事实中,如果既涉及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又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这就是刑民交叉案件。它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能是一个事实中同时涉及刑事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竞合类刑民交叉),也可能是彼此牵连但相互独立的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牵连类刑民交叉)。复杂性由此而生。   

刑民交叉案件首先会面临案件定性和法律程序适用等重要问题。对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准确给案件定性,明确其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多个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关系还是多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才能作出如何适用程序的决定。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分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责任、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责任?分别适用刑事与民事程序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顺序?只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诉讼程序。   

对于遭受权利损失的受害人来说,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受害人选择民事程序维权与选择刑事程序维权,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在立案后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审理,受害人是重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程度更高,而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必须经过侦查、公诉之后才能进入法院审理,受害人很多时候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边缘角色;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据”原则,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证据占优势的一方具有更大胜诉可能,而刑事诉讼以“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对证据要求更为严格;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判,在侵权人逃匿的情况下作出保护受害人权利的裁判,而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审判,只有侵权人到案后才能进行审理;判决书生效后,民事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胜诉方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刑事裁判中有关“追缴赃款赃物”或“退赔损失”的判决,受害人却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在受害人获得损失赔偿的范围方面,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内容也有很大区别。民事裁判中的赔偿范围明显大于刑事裁判。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之外,也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至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的违约金和间接损失赔偿,在刑事裁判中则属于异想天开了。其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犯罪行为所非法占有、处置的财物,只能通过刑事裁判书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退赔的方式予以处理,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得到处理。因此,本文开篇所述的情况,即被盗窃、被诈骗的财物损失,如果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将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   

总之,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程序适用,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对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到底哪个程序“优先”  

 “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究竟是哪一个。   按道理来说,既然事涉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那就分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各走各路,岂不干净利索。然而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都使这种“干净利索”的思路难以实现。因此才会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上述三个选项没有一个可以包打天下。是否需要“优先适用”、哪种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的确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是因为刑民交叉案件本身包罗万象,个案之间的事实千差万别,解决问题的程序自然不可能死板僵化、千篇一律;另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哪一个具有更高地位,诉讼程序的适用,只是规定在一些零散的司法解释中,这些规定既不全面,也不够明确。针对具体案件,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定性不同,程序适用的选择也会完全不同。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适用诉讼程序,无疑是一个复杂的专业问题。

程序适用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管辖权。对于一些刑民交叉案件来说,你到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推诿:这是刑事案件,你到公安去报案;你到公安去报案,公安会推诿:这是民事纠纷,你到法院去起诉。一些案件法院已经受理了,发现事涉犯罪,就不问青红皂白地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一些案件仅仅只是经济纠纷的事,公安人员却意外地上门抓人,说这是刑事犯罪,我们必须得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是个案,而是常见。   

刑民交叉案件管辖方面的混乱,导致公安部多次发文,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案件管辖混乱的浅层原因,是刑民交叉案件本身定性及程序适用方面的复杂性、有关司法解释的模糊性;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滞后僵化和良好司法伦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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