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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形式与救济
来源: | 作者:一麟易法 | 发布时间: 2020-07-29 | 129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个体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标记,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个体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了每个自然人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此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的范围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常见以下四种:

   1、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3、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干涉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4、不使用他人姓名。姓名乃区分自然人之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之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亦构成侵害姓名权。
  
  另外,法律禁止对死者姓名的侵害行为,对死者姓名的侵害行为按照姓名权纠纷进行审理。此外,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选择保护的对象。
  
  姓名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姓名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起诉前必须收集到侵权的证据,否则将不获支持。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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